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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关注《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际经贸消息 时间:2002-08-06
交通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以来,引起了国内外各有关机构和企业的极大关注,其中有关无船承运人方面的规定成为焦点。   据了解,美国全国报关行和代理协会(NCBFAA)以及美国国际无船承运人协会(IANVOCC)最近致信我国交通部,提出中美双方应当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条件实行互惠。两家组织认为,如果一家美国无船承运人达到了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确定的保证金交纳要求,那么中国方面应当认可这一标准,并批准该公司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相反,如果中国公司在国内获得了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也应获准在美经营。两家协会提出这一想法也意味着,美国公司如要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不需要像《海运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需先交纳80万元人民币。两机构指出,在美国,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只须先交纳保证金7.5万美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1万美元,分别低于我国《海运条例》所规定的80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美国有关法律,中国公司要在美国开展无船承运业务,须交纳保证金15万美元。   两家协会同时指出,中国方面提出的无船承运人申请条件比美国要复杂,例如交通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无船承运公司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运业资历;但美国只要求有1人。两协会认为,中美两国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规定都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形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无船承运人都被迫在繁文缛节的各项规定下经营。它们认为,这些规定不利于两国的外贸发展。   另据报道,在全球拥有4万家货代企业成员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最近也致信交通部,对《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体评价认为,它也许适用于中国的情况,并有利于改善中国运输业,但对于西欧和北美地区是不适合的。FIATA对于其中规定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要有限定的资金投入以及需要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和实行现金保证金制度提出异议,认为这样将阻碍中国海运进出口贸易。FIATA同时强调,“无船承运人”概念除了美国以外,事实上是不为其他地区所知的。   我国涉足海运的国际货代企业也对新出台的无船承运人政策给予了极大关注。一些企业认为,由于申请成为无船承运人,只须在交通部进行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市场准入门坎降低了许多,因此,防止不法企业钻政策空子,防范海运欺诈,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交通部应加强提单备案和管理,尽快制订提单管理办法,防范利用提单进行的诈骗。   由于门坎的降低,且无资质要求,合资与外资的一级货代企业与内资一级货代企业相比,前者在税费缴纳和其固有的资金、技术经验等优势,将更具竞争优势,将对后者造成较大冲击,不少企业呼吁,对外开放要逐步放开,要对内资企业进行必要的、适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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